电子游戏厅那种机子 是否违法?_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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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戏厅那种机子 是否违法?

  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文化部、公安部、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通知》(文市发[1996]89号)和文化部《关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0]31号)规定,凡具有退币功能和上分、扣分、加分等荧屏计分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均应认定为 机。

在娱乐场所放置 机供他人 的行为已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为 提供条件,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5-13)》 条规定的,构成开设 罪,应根据《刑法》三百零三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以开设 罪定罪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 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 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5-13)》: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 ”:

  (一)组织3人以上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 ,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 或者以 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 视 数据组织 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 行为。

一,建立 网站并接受 的

二,建立 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 的

三,为 网站担任 并接受 的

四,参与 网站利润分成的

利用 机组织 的性质认定。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 功能的电子设备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 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开设 行为。其中对于是否属于 机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检验报告。司法机关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检验人员出庭作出说明。

并非设置 机就一定会被刑事追责,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用 机组织 要构成开设 罪,除了对电子游戏机的性质应认定为 机,还对行为人设置 机的数量,三度人数违法所得等也进行了限定,不再处罚,不值得科处刑法的轻微犯罪行为。

一,设置 机十台以上的。

二,设置 机两台以上容留 人 的。

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 计两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设置 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 机五台以上的

八,因 开设 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在设置 机五台以上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 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共一人进行 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 机, 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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